yh533388银河實驗室安全責任追究暫行規定

發布時間:2019-11-03浏覽次數:1670

yh533388银河實驗室安全責任追究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防止實驗室安全事故發生,保障教職工及學生的人身、财産安全,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穩定發展,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yh533388银河實驗室安全管理辦法》(合工大政發〔201567号)、《yh533388银河教職工行政紀律處分暫行規定》(合工大政發〔2012192号)、《yh533388银河學生違紀處分辦法》(合工大政發〔201796号)等文件,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校實驗室安全工作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逐級建立實驗室安全責任體系,明确教學科研單位和實驗用房的安全責任人及其工作職責,确保實驗人員嚴格遵守有關管理規定。對違反實驗室安全有關管理規定的單位及個人,依據本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二章 實驗室安全責任追究種類及其适用

第三條 實驗室安全責任追究對象:

(一)直接責任人;

(二)實驗室負責人、實驗項目負責人;

(三)單位黨政負責人、安全分管領導及安全管理人員;

(四)職能部門負責人和管理人員。

第四條 實驗室安全責任追究的種類:

(一)書面檢查。違規行為人以書面形式對違規行為做出檢讨,包括違規事實、違規原因及整改措施;

(二)誡勉談話。由特定主體對違規行為人進行談話及誡勉教育,指出其存在問題,督促其整改,幫助其吸取教訓;

(三)通報批評。以一定形式将違規行為人的違規事實在學校或教學科研單位内予以公布;

(四)取消評優評獎資格。違規行為人喪失參與學校或教學科研單位相關評獎評優的資格,或違規單位喪失參與學校相關評優評獎資格;

(五)經濟處罰。違規行為給學校造成實際經濟損失時,學校有權要求違規行為人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

(六)行政處分。處分種類及運用依照《yh533388银河教職工行政紀律處分暫行規定》和《yh533388银河學生違紀處分辦法(試行)》确定。

(七)司法追究。須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的,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程序處理。

以上責任追究的種類可以單獨适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條 相關責任人違反實驗室安全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但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可視情節給予直接責任人、實驗室負責人、實驗項目負責人和單位安全管理人員書面檢查、誡勉談話或通報批評處理:

(一)未按要求制定和張貼實驗室安全規章制度的(包括操作規程、應急預案、實驗室準入制度、安全檢查制度等);

(二)未落實逐級實驗室安全責任制或未簽訂安全責任書的;

(三)不服從、不配合政府部門、學校職能部門、學校實驗室安全檢查組及本單位日常安全管理和檢查的;或接到口頭或書面整改通知,拒不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或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未及時告知、組織、督促整改的;

(四)未配備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識、安全防護設施及設備的;

(五)未按規定儲存、擺放實驗室各類物品(包括危險化學品、高壓氣瓶、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病原微生物、危險廢棄物等),造成安全隐患的;

(六) 違反、指使或強令他人違反實驗室準入制度、安全檢查制度等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的;

(七)未定期檢修和維護實驗室安全設施及相關儀器設備的;

(八)未履行實驗室安全教育培訓職責或不接受實驗室安全教育培訓的;

(九)未根據要求及時排查、消除實驗室安全隐患,或未組織、督促、協助消除實驗室安全隐患的;

(十)給學校或他人财産造成損失的(1000元以下);

(十一)發現實驗室安全隐患,未及時采取整改措施或隐瞞不報的。

第六條相關責任人違反實驗室安全相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職責履行情況和情節給予直接責任人警告處分或記過處分;給予實驗室負責人、實驗項目負責人和單位安全管理人員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給予單位安全分管領導和黨政負責人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所在單位和相關責任人賠償相應損失,具體比例由所在單位确定。相關單位一年内取消評優資格:

(一)發生第五條規定情形,經處理後一年内再次發生的;

(二)違反操作規程及相關規定購買、運輸、使用或處理實驗室中危險物品(包括劇毒化學品、易制毒/易制爆化學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放射性同位素、緻病性病原微生物)、特種設備及特殊設備(包括具有高速、高/低溫、高壓、強電、電加熱、強光閃爍、振動、噪聲等特點的實驗設備)、實驗室危險廢棄物的;

(三)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導緻危險物品(包括劇毒化學品、易制毒/易制爆化學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放射性同位素、緻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盜或遺失,或發生上述情況,責任單位未立即上報學校有關部門的;

(四)給學校或他人财産造成損失(1000元至20000元)或有人員受輕傷以下後果的;

(五)未經許可擅自啟用被封實驗室,或管理失誤造成他人可随便進出被封實驗室,或得知他人私自啟封被封實驗室,未及時采取措施并及時報告相關部門的;

(六)因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原因,緻使在本人負責的實驗室區域内發生安全事故的;

(七)私自改變、改造實驗室内布局或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拆改從而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八)暴力抗拒政府部門、學校職能部門、本單位日常安全管理和檢查的,或對相關工作人員進行人身攻擊或侮辱的。

第七條 相關責任人違反實驗室安全相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視情節給予直接責任人記過及以上處分,并責令其依法賠償損失;給予實驗室負責人、實驗項目負責人和單位安全管理人員通報批評、警告或記過處分;給予單位安全分管領導和黨政負責人通報批評、警告或記過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責任單位和相關責任人賠償損失,具體比例由學校實驗室安全領導小組确定。相關單位一年内取消評優資格:

(一)給學校或他人财産造成損失(20000元以上),或有人員受重傷以上後果的;

(二)發生造成财産損失或人員傷亡的實驗室安全事故後,未立即組織救援、未采取措施處置、隐瞞不報,或未及時向學校職能部門報告,或不如實反映事故情況的;

(三)未經審批私自購買、使用或轉讓劇毒化學品、易制毒(爆)化學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放射性同位素,擅自将危險化學品帶離保管場所或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

第八條 與實驗室安全有關的職能部門負責人和管理人員有以下導緻發生實驗室嚴重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給學校、他人财産造成重大損失行為之一的,視職責履行情況給予直接責任人和職能部門負責人書面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警告、記過或降低崗位等級等處分;對于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各級責任單位和相關責任人賠償相應損失,具體比例由學校實驗室安全領導小組确定:

(一)接到上級部門、學校有關通知和文件後,未及時發布或通知相關單位,緻使事故發生的;

(二)接到實驗室安全隐患專題書面報告後,未及時幫助解決,緻使事故發生的;

(三)未及時履行實驗室安全的相關職責或違反有關規定,緻使事故發生的。

第九條 以上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 實驗室安全責任追究程序

第十條責任追究為書面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取消評優評獎資格、經濟處罰、行政處分的,由學校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認定責任後直接決定,書面通知相關部門和單位執行。

責任追究為經濟處罰的,由學校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認定責任,提出具體經濟處罰通知書,并提請财務處等相關部門執行。

責任追究為行政處分的,由學校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認定責任并提出處理建議,提交學校校長辦公會或黨委常委會審議。其中對教職工做出行政處分的按《yh533388银河教職工行政紀律處分規定(試行)》執行,對學生做出行政處分的按《yh533388银河學生違紀處理辦法》執行。

須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的,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程序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規定未盡事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本規定條款如與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相抵觸時,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二條 本規定經校長辦公會讨論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實驗室安全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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